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往往第一选择是加盟某个品牌自己开店,认为加盟比自己直接开店创业风险小很多,但往往签了合同之后或者开了一段时间的店后就发现上当受骗了,因此建议每个想要加盟创业的人,注意加盟里的那些坑!
加盟合同,在法律上称“特许经营”合同,目前仅有一部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此进行有关规定,法律上是这样定性的: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简单的说,就是加盟者缴纳一定费用,使用特许人自有的一定品牌或者一些技术,限定在一定区域使用。
加盟前,加盟者第一应当想要了解要加盟企业有没有相应资质,根据条例规定,特许人首先必须是企业,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且自己持有两家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加盟者可以过去考察。有些加盟者签订合同时,加盟的主体是个人或者个体,这样签订的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因为个人和个体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的。另一个条件就是这个特许人,一定要满足“2店1年”的条件,本律师就遇到过有的企业在当地开了一家店做的很不错,就有意让其他人加盟,但是自己却不满足持有2家店并持续经营满一年以上,这也是不合乎条件的,这样的企业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
2.1、注意保存协商期间的相关证据。签订合同签,加盟者肯定会跟特许人沟通了解洽谈,了解所有相关信息,这时候作为特许人企业往往各种承诺,各种天花乱坠。在此阶段,本律师一般建议,加盟者要学会保留相关证据,比如企业对外的宣传广告、与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等等都要作为证据长久留存。本律师就代理过一个案件,企业在与加盟者签订合同签,各种宣称双方的关系就是加盟,但出问题打官司以后,就说双方之间不是“特许经营(加盟)”关系,是其他类似服务、合作、培训等法律关系,即使当时说了加盟,也借口企业不懂法否认双方的加盟关系,这时候就需要加盟者举证双方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保留了上述相关证据,即使在维权过程中被认定不是“特许经营”,加盟者也可以以“欺诈”或者“重大误解”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加盟费。
2.2、要求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前30日提供《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特许人应当自己主动提供,否则属于违法法定义务,因为特许人在负有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即使特许人未提供虚假信息,仅消极地对某些信息不予披露,也会导致使加盟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的结果。因此,在特许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加盟者可以解除合同,退还费用,甚至赔偿损失。
2.3、明确合同名称为“特许经营合同”。本律师代理的多起加盟案件中,遇到很多起,加盟者说自己加盟,但是最后实际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合作协议书”等。这类案件在后期维权起诉,往往会发生管辖争议或者法律关系上的争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般是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一般的合同可能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一旦签订其他名称的合同,首先在立案时对方就会提出合同性质提出异议,从而对管辖提出异议,导致案件拖延。
另,在缴纳费用时,如果现场缴纳,一定要对方出具收据,加盖公章,内容为加盟费或者特许经营费。如果自己转账,一定要备注加盟费或者特许经营费。其目的是确认双方是特许经营合同。
为什么要确定双方关系呢,最主要的目的是维护加盟者的利益,《条例》规定了特许人各种法定义务,只有认定特许经营,在出现维权甚至不想经营要回加盟费时,可以越来越好的举证特许人的违约行为,更多的要求特许人退还费用。
在合同签订时,本律师有遇到特许人既想要收取加盟费又想规避《条例》的约束,想尽办法的修改合同,甚至把一份加盟合同人为拆分成三份合同,一份是双方之间的合作、培训协议,一份是许可加盟者使用商标的协议,一份其他关于相关义务的合同,试图使法院改变合同定性。加盟者在遇到此类企业时,尤其要注意是不是遇到诈骗了,这类企业往往以收取加盟费为目的,把自己包装成具有资质的特许人企业,在收取费用后,不实质的培训(有培训也是就很简单的培训,甚至都是培训一些常识),往往仅仅走个形式,甚至有些企业标识授权的时候都没获得商标的权利。
2.4、合同签订时必要条款一点要约定清楚,必要时请律师审核一下。根据《条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包含条例第11条约定的内容,同时约定加盟者具有一定的反悔权利,在这个期间,加盟者可以每时每刻解除合同,要求退回费用。另外违约条款也应着重审核,一些以骗取加盟费的企业,往往限制加盟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权。
2.5、注意加盟后期的费用。很多企业不以收取加盟费为目的,却以后期供货赚取高于市场价的原料费为目的,一旦加盟这类企业,后期经营进货时,往往成本很高,导致最终经营不下去。
答:可以,法律规定了加盟者一定期限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给予加盟者的一定的反悔期,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对此进行约定,比如经营3个月或者6个月不好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2、合同没有约定加盟者可以解除或者约定了解除的违约金很高,可以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吗?
答:可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我们叫约定解除权,法律规定的叫法定解除权。一般加盟者想要解除合同,本律师一般建议委托人依据《条例》第22、23条规定去解除,一般来说不是非常正规的特许人,一般很难做到22条约定的法定义务,据此可以特许人违反法定义务解除合同。
3.3、我签订的合同是《合作协议书》,且解除合同违约金约定很高,如果被认定为一般合同,是不是就不可以解除合同?
答:如果案件委托律师,律师会综合双方所有的证据,确定合同性质,即使最终认定为非加盟合同,按照一般合同,合同期满之前,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即使对方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一般法院也会酌情调整,也能退还部分款项的。
3.4、我的合同签的期限是3年,实际开店3个月,现在不想做了,能不能提前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答:具体应该要依据案件真实的情况来定。法院会考虑合同解除原因,有无实际开店并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为依据,退还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