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盟合同法律性质上一般归于“特许运营合同”,适用于特许运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法令所称商业特许运营(以下简称特许运营),是指具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能等运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方式将其具有的运营资源答应其他运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运用,被特许人依照合同约定在一致的运营形式下展开运营,并向特许人付出特许运营费用的运营活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运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回答》第一条规则
1、特许人具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能,以及在先运用并具有必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要、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特点的运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