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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虽是创业快车道你要当心道上的坑
发布时间: 2024-05-14 00:44:44
作者: 新闻动态

  九月是开学季,也是大多数毕业生的就业季,有人继续深造:考研、留学;有人步入职场:求职、考公务员;还有人选择为自己打拼——创业。而“加盟”创业的形式免除了从新手到入门的逐步积累过程,用最短的时间获取资源并投入实践,被认为是创业的“快车道”。

  所谓的“加盟”其实有个法学名词,叫“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被特许人将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近年来,特许经营类民事纠纷频发,很多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因为加盟失败,没有做成老板,反倒做了原告。究其原因,是对特许经营模式的认识不足。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与君分解一下特许经营常见的情况。

  小张是一名刚走出大学校园的应届毕业生,不喜欢朝九晚五的上班族生活,于是想到了创业。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张在网上浏览到了一则招商广告,“一夜暴富不是梦——加盟**品牌饮食店,一次性投资10万元,轻松回本,月入过万,”并图文并茂地介绍了多名加盟者创业成功的案例。

  单纯的小张立刻拨通了广告上的招商电话,热情的客服马上为小张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了第N期招商大会。接下来的一周繁忙而充实,某品牌策划公司的销售总监亲自上门,免费接送小张参加招商大会并提供食宿。招商大会上,多名加盟经营者现身说法,传授成功经验,小张听得信心百倍,血脉偾张,仿佛看到了一年后在讲台上侃侃而谈的自己。

  小张在招商会上当即与该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并支付加盟费10万元。可是,在接下去的日子里,这个品牌策划公司除了通过微信方式发给小张一张店招设计图外,再也没有主动联系过小张。小张觉得不对劲,想要退出。于是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并要求退还加盟费。

  某品牌策划公司到庭后辩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小张进行过培训、指导,合同约定应由小张自行寻找租赁店铺并办理相关证照,故不同意小张的所有诉请。

  法院审理后发现,某品牌策划公司作为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小张进行完整、高质量的培训,亦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店面设计图纸、技术上的支持等服务,构成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小张有权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同时,某品牌策划公司作为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及备案条件,其特许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瑕疵。

  另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换句话说,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该条款也被成为“冷静期”条款。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虽然对此未作出约定,结合某品牌策划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小张已经使用了该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且小张在合同签订后仅一个月内即起诉要求解除的真实的情况,法院认为应当对小张的诉请给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被告某品牌策划公司退还原告小张加盟费10万元。

  特许经营作为商业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现代化的营销模式,其本质是一种授权的契约关系,涉及知识产权的复制与传播。简单来讲,特许经营合同就是一种特殊商业的交易模式,即被特许人以资金换取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资源,进而达到双方收益的目的。

  然而,经营活动自然存在经营风险,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着重考察特许人是不是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是不是满足“两店一年”(即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及备案条件;是否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还有是不是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上的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等,不要等到付完钱之后才追悔莫及。

  总之,一夜暴富是个梦,脚踏实地才是真,请君牢记:一次投入即可收益无忧是个美丽的童话。秋天里的第一桶金千万要谨慎把握。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上的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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