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06 13:21:07 | 作者: 华体会登录手机版最新
:通知提到,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包括利用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福建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8〕127号)等法律和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包括利用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第三条 (对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门店)、加盟机构(或门店)。
第四条 (管理分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本省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具体实施,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 (管理服务平台) 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信用管理、日常监管等,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管理服务平台应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登记信息实现共享,并具备经纪机构首次备案信息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变更、经纪机构注销及备案信息历史查询功能等。
第六条 (多证合一) 积极地推进“多证合一、一证一码”营业执照运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另行发放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
第七条 (实名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工商信息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觉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后,方可领取营业执照。备案内容应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
第八条 (备案管理) 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规范管理,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及备案信息变更。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或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做机构信息变更。
第九条 (特许经营) 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的,特许方应严格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不得与未办理备案及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特许加盟协议。网络站点平台不得为未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加盟信息的,应当自签订加盟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做机构信息变更。
第十条 (信息公示) 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示已在管理服务平台做备案及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提醒交易当事人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十一条 (网签资格) 完成备案及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能申请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
第十二条 (信用预警)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依规定办理备案及信息登记的,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预警公示。
第十三条 (行业自律) 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充分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质量检查,公开检查和处分的信息,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
第十四条 (配套政策) 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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