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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信息网

时间: 2024-06-06 13:20:58 |   作者: 华体会登录手机版最新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根据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国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印发的《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营造首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公众满意的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六)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和夸大项目内容、发布虚假劳务、工程和招标信息、骗取劳务人员、实施工程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钱财的行为,以及对外经济合作中各类无资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一)整治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不规范的促销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引导商业零售企业组织规范的促销活动,会同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的欺诈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交易行为的行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对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商货款情况做调查,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市商务局将会同公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会同工商部门研究制定商业流通领域进货交易的分类合同范本,积极探索和引导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建立电子网络自动结算系统,促进商业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以美容美发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对发布虚假广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商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北京市美容美发行业经营管理规范》,促进美容美发行业规范化经营和发展。

  (四)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对特许经营发展情况做出详细的调查,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对特许经营中对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完整、不规范,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的欺诈行为依法查处。市商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五)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监、外汇等部门在外贸领域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研究制定商务部拟出台的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规章和管理办法的落实意见,整治虚假出口、低报瞒报价格和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探索并尝试建立北京市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带领企业自觉依法守信经营,创造良好的对外贸易信用环境。

  (六)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劳务、工程和招标信息,骗取劳务人员、实施工程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钱财的行为,以及对外经济合作中各类无资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和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业务中的欺诈行为。积极探索建立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长效管理机制。

  为统一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通知》要求,市商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北京海关、外汇管理部及市整规办、市委宣传部等部门,成立了北京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北京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流通秩序管理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五个专项小组。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时间从2005年6月初至2005年6月底。成立北京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订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并报部际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制订具体实施建议或办法。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时间从2006年5月中旬至2006年5月底。各有关部门和专项小组进行总结检查,并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形成总结材料,于2006年5月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在2006年6月上旬报部际领导小组。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逐渐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明确职责,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对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巨大的违法犯罪分子,创造良好的消费、经营和投资环境,促进首都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三)完善法规,标本兼治。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研究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加强与各专项小组的联系,积极探索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和预警机制。要继续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守合同重信用”、“价格诚信”、“诚信纳税”等创建活动,通过诚信宣传教育,增强企业“诚信兴商”,守法经营观念,提高消费者的监督和自我维权意识。

  (四)加强协调,及时沟通。专项行动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渠道,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专项任务的落实工作。从2005年7月起,每季度末月中旬将本地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