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里,我们不难发现了连锁经营的定义,特点及优势。这篇内容我们将继续介绍
(1)即由公司总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点的经营形态。总部采取纵深式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点,零售点也必须完全接受总部指挥。直营连锁的主要任务在“渠道经营”,意思指透过经营渠道的拓展从消费者手中获取利润。因此直营连锁其实就是一种“管理产业”。这是大型垄断商业资本通过吞并、兼并或独资、控股等途径,发展壮大自身实力和规模的一种形式。
(2)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均集中统一于总部。具体来说,直营连锁各门店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连接的,资本属于同一个所有者,归一个企业、一个联合组织或一个人,由同一个投资主体投资开办门店,各门店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连锁总部对各门店拥有全部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和管理权,门店的业务必须按总部指令行事,经营管理高度集中统一;在人事关系上,直营连锁各门店的店长是连锁企业的雇员而不是所有者,整个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的核算制度,各个门店的工资、奖金由总部依据连锁企业制定的标准来决定,也就是“中央集权制”。
(3)其优点是:它便于集中统一管理,调配资源,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企业能统一调动资金,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开发和运用整体性事业;作为同一大型商业资本的所有者拥有雄厚的实力,有利于同金融界、制造商打交道;在人才培养使用、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推广、信息和管理现代化方面,易于发挥整体优势;众多的成员店可深入消费者腹地扩大销售。
(1)是主导企业(通常为拥有知名的自主商品品牌和良好商誉的连锁公司或厂商)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把自主开发的商品、商标、商号、服务技术或营业设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营销权授予加盟店铺,允许它们按合同规定开展营销活动,由此而形成的商业组织。特许加盟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通俗讲,特许经营是特许方拓展业务、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一种营业模式。
(2)其主要特征是:公司总部和各店铺属于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即店铺由加盟者出资设置,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和法人地位;总部和各店铺之间以特许加盟合同划分权利和义务边界,约束规范各自的行为;加盟店在公司配送中心进货可享受一定优惠;公司经常性地给予加盟店服务技术和营销管理方面的指导。因此,加盟店除要一次性支付加盟费外,还要定期缴纳管理费和培训费等费用。属于“分封制”。
(3)其优点是:一是它能使主导企业和连锁公司实现“无有形资本扩张”。即主导企业和连锁公司无形投入有形资产,只需以让渡商号商誉、服务规范和销管理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使用权的方式,吸纳店铺带资产加盟,就能扩大营销规模。二是它能提高加盟店创业的成功率。因为加盟店铺利用公司总部提供的具有市场号召力的品牌和成熟的经营管理技术,开展营销活动,能大幅度的降低创业初期的风险。
(1)是一些原本分散的批发商和中小零售商,为了抵抗大型连锁公司对渠道的垄断和超强的竞争势力,而自愿联合形成的商业组织。它通常由一个或几个独立批发商发起,以协议和合同为纽带,联合众多零售商店,组成“联购分销”性质的商业公司集团。美国商务部把自由连锁定义为:由批发企业组织的独立零售集团,即所谓批发企业主导型任意连锁店集团。成员店铺经营的商品,全部或大部分从该批发企业进货。作为对等条件,该批发企业一定向零售公司可以提供约定的服务。日本通产省则定义为:分散各地的众多零售商,既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又缔结长久性的连锁关系,使商品的进货及其他事业共同化,以达到共享规模收益的目的。
(2)其特点是:连锁公司由一个或几个批发商发起成立,批发商和各成员店铺保留对原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独立法人地位,总部和成员店铺间的关系按订立的合同进行规范和调整;公司总部以发起成立的批发商为依托,运营资金由各成员单位出资构成。总部的职能是:制定销售战略;实施统一采购和配送计划;对各成员店铺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协调相互关系。成员店铺的责任和义务是:除入盟时出资构成公司总部运营资金外,运营期间还要按销售额向总部缴纳业务指导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全部或大部分在总部配送中心采购。属于“联邦制”。
(3)其优点是:它以合同为纽带,整合了批发商和成员店铺的资源,构筑了一条能与大型连锁公司抗衡的联购分销渠道,使原先分散弱小的批发商和众多零售店铺能在激烈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中站稳脚跟。
了解清楚了连锁经营的这三种形式,你该不会是开始在考虑:自己的企业最适合哪种模式呢?如果你开始考虑这一步了,那么下一篇内容,我们是时候介绍“连锁经营的管理模式”了。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