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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特许加盟合同

时间: 2024-07-27 14:17:05 |   作者: LEE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一起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经营郝太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盟连锁店,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1.1特许人依法拥有“ ”系列新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能够正常的使用“ ”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受许人愿意利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特许开设 “ ”连锁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 省 市 区/县/镇 作为郝太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盟连锁店(以下称该店)。

  4.1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授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若因租约终止或其它因素致该店无法继续营运,受许人应于该店终止营业前一个月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人同意后注销该店,撤除一切与“郝太爷”相关的标识、装潢;受许人另觅特许人认可的地点,按特许人标准装修,验收合格后方可营运。

  5.2 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不是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至少 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日期。

  于签约后的 日内受许人必须对该店完成店铺装修并开业,如受许人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负责承担。

  受许人一定要按照特许人实际原则进行店面规划,受许人不得变更加盟店的设计家装设计风格。如受许人不能自行规划店面,特许人可以单独为受许人设计,每次设计费现金人名币 元整。(如需到到现场,实际产生查旅费由受许人承担)

  该店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和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本合同所列特许人所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门店装修和建设物装饰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由特许人提供或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购买。新门店装修与建筑物装饰完毕,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人对门店进行验收,若发现门店装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须修改或重新装修该门店,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担。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店不得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受许人装修门店,凡涉及名称与商标的所有标示、装潢须从特许人处进行采购(装饰品)但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更换、升级设备,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设计店面图纸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特许人的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

  受许人一定要按照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维护店面的形象,保养设备,当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受许人一定要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做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如果在特许人合理的评价下,店面的装潢和清洁程度,包括它的设备等未达到郝太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盟连锁店形象要求的标准,特许人及其指定执行者会通知受许人进行改善。如果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 天内仍没有对要求改善之事项(店内的清洁、维护、修复或更换)做出完全调整的,特许人将记录在案,并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 次对不符合特许人标准的店面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7.2.1 不影响本合同第15条规定,不得出售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之外的任何一个产品或服务;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7.3.1 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限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受许人同意执行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受许人不符合前款条款内容的, 特许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 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 次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作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3.2 受许人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涉及广告成本等内容;

  7.4.1 特许人有权在事前不通知的情况下,于正常的工作日和上班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经营场所、仓库等处,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的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在受许人方面,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时,应无条件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并提供完全、忠实的合作。

  7.4.2受许人应该遵循特许人关于账目登记的要求。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受许人必须将其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发送给特许人,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拖延或拒报,否则,特许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受许人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违约金。

  受许人须在每日的 时前,按特许人要求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或特许人指定的通讯途径)每日上报该店上日的销售情况;

  8.1 受许人必须聘请不少于 人专业全职管理该店,且从业人员一定办理健康证,符合食品销售人员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特许人的培训,认定合格后方能上岗,以保证其运作和管理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要求。

  a.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网络的技术、金融、商务和管理程序。培训由特许人通知日期和地点。组织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b.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特许人可以组织培训及研讨会,由受许人及其雇员中的有关人员参加。日期和地点由特许人决定。组织此类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c.特许人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并由受许人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可组织课题研讨班,日期、地点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8.3 在初始培训计划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份特许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培训资料。

  在特许合同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经营郝太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同方面问题的解说,费用由前者负担,以保证对某些问题的解释清晰无误,并介绍特许人和其他受许人的经验。

  因此,特许人应当经常地或不定时地向受许人提供任何修订、更新经营郝太爷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盟连锁店的实施方法或有关的资料,费用由特许人负担,以保证受许人能始终保有最新版的资料。

  该店营业前必须自费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营运该店必备的证照,受许人需将上述证件复印件发往特许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特许人有权不予接受受许人订购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上述证件受许人一定要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重新办理,凡不按规定进行办理,导致证件失效的,特许人有权停止供应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受许人一定要按照特许人的运营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规定贮存、调配、使用、销售从特许人处订购的产品。否则违反一次,则扣除履约保证金 %,累计违反 次及以上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如因受许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规定致使该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但符合下述第9.5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许人对食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食品调配设备发现有不正常的情况或者存在疑虑的,必须立马停止使用并上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或处理后,回到正常状态或消除疑虑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不管任何原因致使该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必须在事件发生 分钟内通报(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立即妥善安置涉及人员,否则,造成特许人名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且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受许人不得擅自勾兑产品,不得添加任何其它未经特许人允许的物质到产品中,否则,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致使该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所有产品必须在保质期限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受许人必须销毁处理,如受许人因销售过期产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为了获得其受许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权利,双方签约时,受许人必须付给特许人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其中特许使用费人民币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中止合同后,受许人无违约情形的,特许人在1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受许人,若延期退还,受许人有权每日向特许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特许使用费指特许人品牌及服务的使用费,但不包括本合同第l条所述商品(服务)的供应和本合同第6和11条所述受许人的费用。

  为特许经营之目的,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规定向受许人提供本合同第l条所述的产品。

  特许人有权依据市场需要,在知会受许人后,对本合同第1条所述价格体系做到合理调整。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一定得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

  受许人有责任维护特许人的价格体系,不得擅自调整终端零售价;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须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如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书面同意或不按本约定的产品价格体系进行销售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12.1.1 特许人提供的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卫生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12.1.2 受许人在特许人规定的期间内向特许人订货,特许人在确定收到受许人购货款后的 个工作日内实现受许人的产品订单。

  12.1.3 特许人免费为受许人提供 次/月的配送服务;如受许人需订购多批次的产品的,特许人从第 批次开始,所有配送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12.1.4 受许人或受许人指定受领商品者在验收货物时,应当场清点,并当面盖章签收,出现少货、破损、变质情况的,须当场在验收单据上注明并通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后给予补、退、换。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丢失、破损、过期现象的,其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12.1.6 特许人于每月 日前提供上月往来账《对帐单》给受许人。受许人如果没有收到《对帐单》或对《对帐单》有任何异议的,须于次月5日前向特许人指定部门提出,否则特许人视受许人收到并对《对帐单》且无异议。

  为降低受许人经营风险,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合同生效 个月后,特许人对受许人滞销产品实行换货制度。换货方法如下:

  13.2 受许人每一次换货总量(同类货物总量)不超过每次换货前最后一次进货总量。

  13.3 受许人保证换货的产品保质有效期在 个月以上,产品质量及包装外观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

  13.4 换货物品在受许人发运到特许人指定地点后,特许人按照其中符合上述第13.2、13.3条款规定标准的实际货品数量扣除10%后换货。

  13.6 如换货时发生价格下调,则按新价格进行结算;如换货时发生价格持续上涨,则按旧价格进行结算。

  直接或间接地、独立地或作为一雇员,代表他自己或者用任何其他人的名义,进行具有类似性质的任何商业活动。

  如果受许人不遵守上述14.1条规定的义务,视同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和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退回,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15.1 受许人在其与特许人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

  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当特许人传达信息给受许人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本人确已持有的信息。

  15.2 受许人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特许人处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者,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履行本合同所列义务所必须的信息除外。

  15.3 特许人保证他本人或下属任何工作人员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使用秘密信息于本合同规定的应用限制范围之外。

  15.4 按法律或事实上控制了受许人或受到受许人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被视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人。

  15.5 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在按上述15.2条搜集信息时应认识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传达的信息的秘密性质。

  受许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信息之前就应该遵守秘密信息的机密性和禁用的义务,如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样。他们的就职合同应该包括如下条款:保密规定未得遵守时,特许人有权对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直接行动。

  在任何情况下,受许人对其工作人员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完全负责(甚至在他们的就职合同终止以后或这些雇员离职以后)。

  15.6 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受许人不应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合同有效期间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本条亦适用于本合同第19、20条所述转让的情况。

  在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抱怨或声称对品牌或商标拥有权利的行动或者未来有任何能预见的行为。

  向受许人提供包括安排、场地装修和产品(服务)展示标准在内的说明;发展业务所需准备的清单;

  16.3 向受许人提供优质的产品,并对产品的品质负责。在销售过程中,若因受许人问题造成产品质量责任,应受许人方承担。

  16.4 当特许人于受许人所在区域确定代理商后,特许人有权将所承担的产品配送、管理、监督及服务的义务转移给代理商,并保障受许人享有的其它权利不变。

  17.1 特许人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和第4条所述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名称与商标的权利[非独家权利],但此种使用权限于合同第1条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 之销售。

  17.2 受许人应逐步发展他按本合同第8.2和.3条规定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和按本合同第8.4条的革新。

  17.3 受许人及其职工应参加按本合同第8条规定组织的必要的初始训练班。

  17.4 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在经营特许活动中获得的经验。受许人同意为了特许网络的利益向特许人提供关于这一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

  特许人应保证,特别是向受许人提供技术时,通知他们此种信息的秘密性质,因而要保证使他们保守秘密和遵守不使用信息的义务。特许人也须保证在出现违反秘密合同时,受许人享有采取直接行动的好处。

  17.5 受许人应当排他性地从特许人获得产品。为满足客户的需要,受许人应当设立和维护其固定价值最少不低于人民币 元整的存货,以确保该店在经营中不出现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缺货或断货;如因受许人的问题导致该店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缺货或断货的,经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执行者确实将给予受许人书面警告,如受许人拒绝改善上述行为,且累计出现 次以上的,特许人有权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所欠的一切费用。

  受许人每月购货金额不能低于人民币 元整/间,其中“郝太爷”成品系列每月订货金额不得底于人民币 元整/间;如果受许人连续 个月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则特许人在考量该店的经营情况后,有权解除本合同。

  17.7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特许人针对战略或市场需求推出新产品或和经营“郝太爷”系列新产品相关的销售、推广、宣传等任何活动计划或方案的,受许人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受许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特许人制定的销售、推广、宣传等任何活动计划或方案;如受许人拒绝配合或执行以上规定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许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不退回。

  17.9 受许人不得向特许人核准区域外的特许人的第三方供货,否则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许人已缴纳的所有费用不退回。

  17.10 “郝太爷专卖店”使用的所有纸杯、塑料瓶、工衣等经营“郝太爷”必须配备的全部用品及设备必须从特许人处购买。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许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特许使用费不退回。

  17.11 本合同期间,如受许人免费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特许人并取得特许人书面同意,但特许人有排他性地优先承接该店的权利。

  17.12 受许人一经发现侵犯或滥用特许人商标,商业名称或者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特许人。

  17.13 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地得出结论。此项帮助引起的费用应由受许人(或特许人)负担。

  在事前书面通知后,受许人如果在法律上能这样做时,应进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确认。

  18.1 特许人确定受许人所在区域的代理商后,该区域内的产品配送、管理、监督及服务权利自动移交代理商。受许人须在接到特许人书面通知的 天内无条件与特许人及代理商签定三方合同,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由特许人委托代理商代收。

  19.1.1 依照本合同第17.11条、21.2条的规定,如经特许人确定接收该店的,受许人只能将该店转让给特许人;受许人有义务在接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将该店的承租权转给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配合特许人办理有关规定法律文件;该店内与“郝太爷”名称和商标相关的所有标示、装潢须无条件交给特许人;受许人遵守本合同第6.2和6.3条为该店添置的设备,特许人以它们的剩余残值(残值即:设备当时购买的价值除以36月乘以本合同剩余的授权期限,公式为:设备当时购买价值÷36/月×本合同剩余授权期限/月=残值)回购。

  19.1.2 如受许人拒绝遵守上述19.1.1条转让该店给特许人的,特许人视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许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本合同期间,遵守上述第19条规定特许人书面通知不承接该店的,没有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免费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且特许人、受许人、受转让方(候选人)须签订三方协议后特许人方认可该行为,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许人承担,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如果考虑第三方,则该第三方应当是控制受许人或者被受许人共同控制下的任何人或公司。

  19.3 考虑到本合同的性质,特许人在考虑提议的候选人和交易条件时有全权。转让要约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候选人自负费用承担受许人过去或将来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在转让之日起一年期间内,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区域内遵守第14条不得竞争条款。

  与受让人一起对特许人同意转让通知(收到日期应予考虑)之前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 如果特许人和受许人因他们不能控制的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本合同的履行可以中止。

  不能控制的情况应理解为由任何一方不应负责的事件造成,而从商业或生产的观点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可能履行其义务或者该事件可能使得该履行不现实。

  该事件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包括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罢工、封锁……)。

  20.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另一方,(除非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所有通讯方式均受影响),并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另一方当事人出具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规定中获益。

  声称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便限制由于不可预见事件会造成的所有损害。

  20.3 如果不可预见的事件持续 个月以上,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最终靠书面(挂号回执信)在30天通知终止本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21.1 如果受许人严重违反合同,特许人可以不经任何必要通知,直接书面(挂号信回执)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加盟使用费不予退还,且不妨碍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1.2.1 受许人该店需暂停营业的,必须提前 日通知特许人,并经得特许人书面同意,且管理费仍需按时缴纳。如该店累计停止营业 个月或以上,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特许人有权代为拆除该店一切与“郝太爷”相关的标识及装潢,费用由受许人承担,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21.2.2 如受许人该店停止营业 日或以上,又不遵守上述21.2.1条规定的,特许人将给予受许人书面通知要求其恢复经营,如该店在 工作日内仍未恢复经营的,特许人有权扣除受许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并特许人将再次给予受许人书面通知要求其恢复经营,如受许人再次接到特许人复业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仍拒绝恢复该店经营的,特许人有权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且特许人有权接管该店,其接管办法按本合同第19.1条规定执行。

  21.3 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任何一方已有无偿付能力的风险,例如产生了主张的债务、扣押令、欠税、公司债务、银行账号冻结以及破产、因破产而欠债务、法院监管或者任何别的形式的自愿或强制清盘,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索赔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

  21.4 如受许人于本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或合同期限内放弃履行本协议,须在本合同到期前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合同到期,特许人在确实受许人已拆除该店一切与“郝太爷”相关的标识及装潢后的 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许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受许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享有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的权利:

  在收到特许人书面要求_ _天内,返还特许人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不管物品的形式或目的(手册、小册子、标志、样品……)如何,并消除其以前特许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引用之处。

  任何直接或间接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建筑物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的空间场所。

  特许使用费是指特许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权益金。

  广告费是指特许人于各电视、报刊等各种大众媒体所支出费用,但不包括各种推广、宣传活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