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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法院发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促进“加盟店”健康有序发展

时间: 2024-07-18 06:20:47 |   作者: 华体会登录手机版最新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是当前经济社会重要的经营方式之一,涵盖零售、餐饮、住宿、居民服务等各领域。近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官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市场参与者合法合规经营,促进“加盟店”健康有序发展。

  在一起案例中,某餐饮公司为“炊某某”文字及图商标的注册人,为拓展“炊某某”品牌产品营销售卖市场,推出了“炊某某”系列新产品的特许专卖计划。本案原告与该餐饮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餐饮公司特许原告于合同期限内、在其认可的专卖店使用“炊某某”商标、商号,并以“炊某某”的经营模式经营。随后,原告因销售产品中含有川贝,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理,后原告店铺停业。原告认为,其销售的含有川贝的产品为被告研发的系列新产品,川贝也是从被告处购买。被告研发并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市场监管规定,违反相应法律和法规,造成原告停业等巨大损失,应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在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上的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上存在欠缺,其向原告提供川贝产品,直接引发原告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处。且川贝为加盟商主营食品之一“川贝枇杷烤梨”的原料,该原料被查处,“川贝枇杷烤梨”停止售卖势必影响原告经营收益,被告理应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返 还加盟费2000元。

  本案详细分析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造成被特许人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促进加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在另一起案例中,原告欲开冰激凌店铺,与被告某餐饮公司做口头沟通,未签订书面合同。餐饮公司履行协助选址、设备配送以及提供产品原辅料、装修方案、宣传手册等义务。在冰激凌店开业前,餐饮公司要求原告交纳5万元代理费,并出具收据。原告开业5日后,餐饮公司以原告欠付货款为由,停止供货,致使原告停业。故原告起诉解除合同,返还5万元。餐饮公司则认为与原告为代理合同关系,代理期限至开业为止,代理合同已经终结,不应返还代理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履行的内容,认定双方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对于合同履行期限,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为三年。本案中,被告作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的特许人,既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又未向原告进行经营信息的披露,尤其对于被告提供的原料、成品等物品的单价亦未告知。在此情形下,被告以原告欠货款为由突然停止供货,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故判决解除合同,根据双方履行情况和过错程度,酌情返还原告4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对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认定、合同履行期限、特许经营合同中法定解除问题的典型案例。合同性质主要是根据原、被告实际履行内容确定,不能简单依据书面合同内容或收据中款项性质进行认定。在未约定合同期限情况下,如何确认合同是否终止,如何适用法定解除,本案对此予以相应阐述,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