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17 14:44:30 | 作者: 华体会登录手机版最新
(1)直营店:特许人或者其关联公司全资或控股经营的店铺,其经营业务类型与特许人的业务类型完全一致。
(2)关联公司: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姐妹公司。
(3)分特许人:经特许人授权在指定区域内有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被特许人。
(2)营业范围:应包含特许经营体系,描述方式类似于“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3)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与特许人不一致的,另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使用授权中须有关于“允许特许人再许可”的相关联的内容,且许可有效期在证书所载注册有效期限内
(4)需提供符合《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证明,注意如是分公司或者子公司需企业成立满1年
(5)需提供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距备案申请日不超过15天,如超过,另提交《逾期备案说明》
(6)需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与首份特许经营合同内容框架是否基本一致的比对审核
(7)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特许人应当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登录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注册。
特许人网上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提供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要求真实、完整填报信息。
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特许人的网上申请,对特许人网上填报的电子版信息进行核对。
3.1.核对特许人系统提交的文件材料种类及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是不是满足要求。特许人系统提交的备案文件材料不完备的,应要求其补齐补正。
3.2.通知特许人提交证件及有关文件材料原件并核对,确认无误后退回原件,收取特许人在备案系统填报的纸质版材料。
省商务厅收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意见及特许人在备案系统打印的纸质版材料后,对特许人系统填报的备案材料来审核。备案材料有一定的问题的,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退回,由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告知特许人,督促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说明补齐补正情况,重新出具意见报省商务厅。
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对特许人提交的“两店一年”相关证明文件是不是满足《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并对属地2个直营店进行实地查证,依法做处理,有关情况报送省商务厅。
特许人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的,省商务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告。
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彩色电子版,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出示的登记变更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
提供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出示的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相符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彩色电子版。
若注册商标、专利的持有人非特许人的,应提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书详细的细节内容参见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版本;如是受让取得,应提交国家主管部门出示的核准转让证明。
提供证明特许人拥有两个以上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应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直营店经营方式证明。
特许人的直营店以子公司形式存在的,应包括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特许人持有子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证明文件、子公司经营方式证明、子公司是由特许人直接来管理的证明材料。
特许人以其设立的多个经营场所作为直营店的,应包括其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专柜协议、场地或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以特许人控制股权的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范围和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属同一品牌、同一体系的,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证明材料应包括特许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电子版、特许人股份结构的证明材料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如该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在特许人之前,则需要在特许人成立后经营满1年。
备案企业的关联企业拥有的与特许人从事同一品牌、同一性质业务的直营店,可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证明材料应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包含特许人与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种类、资产关系状况、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等)、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关系发生时间的证明(直营店经营时间应从关联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直营店开业的相关证明等。
特许人提交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其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且与特许人提交的经营资源资料一致。
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一致,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明确列出特许人的营业范围、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
⑴合同的解除条款中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⑶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或者另行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
操作手册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上的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操作手册目录应标明各章、节主题和总页数。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彩色电子版。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应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一致,由特许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特许人委托别人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指定承办人身份证,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等。
受托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彩色电子版(确保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能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
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特许人未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备案的,应提交《逾期备案说明书》,说明逾期备案原因,并加盖特许人企业公章。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