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14 04:01:06 | 作者: 华体会登录手机版最新
4月25日,天津二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近年来特许运营合同胶葛案件典型事例,一块儿来看看吧!
原告杜某与被告某超市签定了《开办赞助型加盟店协议书》,约好杜某加盟被告的某超市体系,两边就保证金、加盟费、加盟期间、违约责任等事项做了约好,约好的加盟费用为12000元/年。后来,两边又签定弥补协议,将附条件的加盟费用变更为24000元/年。合同实行过程中,被告依照约好的优惠政策供给产品,两边也依照24000元/年结算加盟费。受各方要素影响,原告超市运营状况不佳,诉请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多收取的加盟费费用。法院以为,两边特许运营合同合法有用,合同期内,两边之间无争议,均应依约实行合同责任。合同期满,两边未再签定书面协议,原告接着运用被告称号及注册商标作为门店店招,运用被告的POS机体系来进行结算,被告亦经过体系扣除加盟费,依法确定两边之间的协议书和弥补协议书持续有用,应依照24000元/年的规范向被告付出加盟费,对原告返还多收取加盟费的恳求不予支撑。
本案是一同典型的特许运营合同实行过程中,因加盟费用争议引发的胶葛。特许运营合同到期后,原告作为被特许人未不再运用特许人运营资源、也未对加盟费用提出异议或与特许人签定新的特许运营合同,两边仍应依照合同约好的加盟费规范实行原合同责任,不得以本身运营不善或费用过高级理由回绝实行。在次也提示我们,在履约过程中,假如有任何争议,不该消沉应对或中止实行,应在严厉实行现有约好的一起,活跃与对方交流和谐,避免不必要的胶葛。
2019年9月21日,刘某与李某签定《项目合同书》。合同实行一段时间后,刘某以李某不具有特许运营资质,恳求承认合同无效并返还相关联的费用。法院以为,两边所签《项目合同书》归于商业特许运营合同。依据《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则,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因而李某作为个人不具有特许运营主体资格,李某、刘某所签《项目合同书》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为无效合同。因为两边关于合同无效都具有差错,依据合同实行状况和差错责任,判定李某返还部分费用。
《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则,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运营活动。方案以特许运营形式开展业务的市场主体要对特许方有没有特许运营主体资格进行审阅查看,假如供给特许运营资源的特许人为企业以外的个人或许其他单位,则可能面对特许运营合同无效的法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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