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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特许加盟招商虚假宣传将面临不利后果

时间: 2024-06-10 19:16:52 |   作者: 华体会登录手机版最新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但是,许多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的特许人在招商时吹嘘自己有两个直营店并且两个店面都经营了一年以上,这非常容易被认定为欺诈。

  一些号称总部在国外,并且声称是国外“著名”品牌,但是实际上,只是在外国等地注册的空头公司,公司根本就没有运营,没有办公人员,没有办公地点,没有开展过业务。特许人随意捏造一些具有“国际化”特点的名字,让被特许人轻易信赖,但是这本质上是一种虚假宣传。

  一些特许人为了更好的提高自己的特许项目档次, 宣传时经常给自己挂上很多的头衔,比如留洋博士、海归、名人合影等。

  有的特许人把自己的特许项目与 “xx大学”、“总部”、政府批文等等联系起来进行宣传。在宣传推广时,更是使用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名称和方法,让人误会其与知名大学有合作伙伴关系;更甚者,直接宣称自己运用了某高校的技术。

  这些方法容易让人产生企业与知名高校有关联的错觉,但因为实际上它们与知名高校没有一点关系,法院通常认定为虚假宣传。

  故意将非注册商标宣称为注册商标;把未申请专利的技术谎称为专利技术;冒用他人的经营资源;仿冒知名品牌;夸大专利的作用;将公开的生产配方谎称为秘方等等,这一些状况都是在知识产权上的虚假宣传。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上的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因此,特许人往往片面地宣传其经营模式的优势,而回避其不足。甚至将自己都未经实践的经营模式特许给加盟商进行商业特许经营、用市场沙盘分析代替实际经营情况、夸大市场需求、将设立在景区、商业办公楼特殊位置的店铺作为样板店,宣扬自己生意火爆。

  比如把国内设备说成是国外设备,还谎称属于国家免检产品,夸大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等。

  常见的是夸大被特许人数量,有的特许人直接宣称被特许人分布在海外或被特许人盈利情况良好,属世界前列等等。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由此能够准确的看出,特许人如果有虚假宣传行为,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向被特人提供了虚假信息或隐瞒有关信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有理由判决解除或者撤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合同不管是被撤销还是被解除,都会产生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返还加盟费、保证金等商业特许经营费用及赔偿加盟商经济损失的法律后果。

  特许人在宣传推广中最可能触《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该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特许人以不存在的加盟项目或者以不存在的经营成果作大肆鼓吹,欺骗 、误导投资人,应认定为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

  最后,提醒一点以上三种法律责任并不是择一适用,而可以一起适用。所以,特许人很可能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行政法律政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