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5-31 12:41:55 | 作者: 华体会娱乐体育首页
连锁店是指众多小规模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总部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共同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的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体。
连锁店具有经营理念、企业识别系统及经营商标、商品和服务、经营管理四个方面的一致性,在此前提下形成专业管理及集中规划的经营组织网络,利用协同效应的原理,使企业加快、议价能力加强、物流综合配套,从而取得规模效益,形成较强的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未来零售业不论走向何方,都将迈向连锁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 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1997年11月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而不是一个行业。按照组织分工原则,总部(特许者)负责经营战略规划、商品服务开发等,可以为加盟店(被特许者)提供整套经营技术,并通过培训以及不间断的意见、调查和发展计划以及统一采购配送和广告宣传来帮助加盟店获得更大的收益。而加盟店则可以用较少的投资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得经营决窍,并把精力集中放在经营管理、顾客服务上。对于总部来说,通过特许经营可以在短时间之内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迅速扩张。
加盟特许连锁体系的最大的好处是自己能做老板,又能够大大减少自己开办企业的风险。美国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独立开办企业的业主,成功率不到20%,而加入连锁体系开办的企业,成功率高于90%,如此高的成功率,使“加盟创业”成为人类经商降低投资风险的最佳选择。
◆ 自己做老板但又不孤军奋战,有大公司做后盾,可尽享成功喜悦,而无经营风险。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
特许经营是“知识经济”的最佳体现,加盟总部透过品牌的授权与专有技术、模式、经营理念、管理等的移转,将其“成功经验和品牌优势”授予加盟者,而加盟者投入资金、人力与资源,认真经营其加盟店,以获取经济利益。因此,特许经营能够说是“强强结合,共创双赢”的商业模式。
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是基于《特许经营合同》之上的长期合作的、相互依存的生命共同体,具体的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 双方是同一事业共同体的两个组成部分,相互依赖、相互支持,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特许经营体系,缺少任何一个部分,特许经营体系都不会存在。特许经营就象一对夫妻,结婚以前,双方一定要经过充分的沟通,相互做充分的了解,才能为婚后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婚后,双方则必须遵从社会道德所约定的规矩,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才能使整个家庭生活的美满幸福。
特许经营本身的特点,使得加盟者无论在店的经营管理上,还是在加盟者个人的成长上都有很多优点:
其一,背篓人家总部提供商标、字号、经营管理、培训、策划、专有技术(产品)等授权和支持,使加盟者在较低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下成功开店,并学习到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同时加盟者的社会地位也会因加盟店的成功而得到相应提高。
其二,为使加盟商100%成功,背篓人家对未来的加盟发展制定了一个中心指导思想,那就是——“想方设法让加盟者富起来”!围绕这一思想,背篓人家建立了自己的新民生态农庄(含养殖、种植和无公害蔬菜基地)和张家娃原料基地,制定了强大的策划和宣传计划,并通过六个步骤(含战略、战术)的配合实施,达到每开一家店,成功一家店的成果,最终实现双赢的目标。
其三,背篓人家总部协助加盟商调查商圈、提供职前培训、协助开店准备、提供商品研发支持、提供批量原物料进货支援、提供加盟店营运资讯,位加盟商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少走弯路和失败,使得成功有保障。
其四,为你提供保姆式的服务。签订加盟意向合同后,我们将派人到你处协助你做商圈调查和选址,店面确定后,我们派人协助你做装修和开业前所需物品准备,同时我们为你提供服务员、厨师(主要厨师我们派送)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为你提供开业前的宣传和开业的策划和指导,在正式开业我们还会派出有多年经验的主厨和领班坐镇,在加盟店走上正轨后,我们还有督导为你服务和指导,长期提供新菜支持及经营和管理服务。
其五,体系的强大整体优势和背篓人家强大的的品牌优势、策划及宣传能力帮助加盟店规避了单店单打独斗的巨大风险。
其六,事业不仅能使佣有小规模资金的加盟者成就其事业、实现其自我价值,还可以为社会解决部分就业问题。
加盟意向协议书是特许双方就特许加盟事宜达成初步意向时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这是由于未来的特许双方希望籍此以建立一种初步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来保证日后的深入合作。作为一种立约保障,它更侧重于明确双方立约前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因此属于“合同的要约、承诺”范畴,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加盟意向协议书可以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之前签署,也可以不签加盟意向协议书而直接签署特许经营合同,视真实的情况而定。
2. 加盟者对餐饮行业有一个较好的认识,强烈希望总部为其提供商圈调查等服务。
4. 对于加盟者,缴纳意向金,在一定区域内拥有了一段时间的优先权,此间总部不会让第三者在该区域加盟。
如果在签署加盟意向协议书后,由于种种原因,加盟者不再想加盟时,加盟意向金可否退还?
分情况而定,如果经总部评估认为加盟者不合乎条件或不可抗力出现所导致,加盟意向金可以退还,但需扣除我方提供咨询、分析、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除以上所述情况外,加盟意向金均不退还。 因为加盟意向金在本质上是立约定金,是为日后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保证,既然未能依约定签约,依据定金的性质,当然不予退还。(我方经评估不同意或不可抗力出现导致的未签约这两种情况除外);“加盟意向金的不退还”是作为对我方积极提供咨询、分析、服务以及其他付出未予回报的一种补偿,同时还是对加盟者未予履约的一种惩罚。
1. 加盟者方签定加盟意向协议书后,针对他所选定的店址协助、指导做出详细的调查、评估。
2. 若加盟者不愿签署加盟意向协议书,但确认其投资意向确立,则由公司主管决定是不是进行店址调查。
3. 如果投资者自有店面,而且坚持在自有店面开店,则应事先询问其店址所在位置及基本情况,先判断其是否适于开店:
2).若明确不能开店,即以专业分析向加盟者说明,使其明白为什么该店址不适于开店,并建议他另选店址。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内贸部1997年11月14日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背篓人家在吸收加盟者时收取的费用有:
加盟金是加盟总部授权加盟者使用背篓人家的商标、商号,并且将经营管理背篓人家餐厅的经营技术移转给加盟者,使其顺利开店,所必须收取的费用。
1. 这是背篓人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国内贸易部97年11月14日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用以保证加盟者履约合同条款。
2. 保证金的收取是为确保加盟者能确实遵守履行合同,更好的维护品牌形象所做的约束,以避免加盟者因违约而影响到加盟总部及其他加盟者的权益,事实上对加盟者的约束反是一种保障。
加盟金是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在开业前总部已透过合同及训练、协助开店等完成品牌授权与技术移转;而管理费则是持续性收取的费用,其意义有:
不可优惠。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所有加盟者一视同仁,背篓人家总部不会给予加盟者在加盟金、保证金、管理费方面的优惠。如果在特定时间内有优惠,我们会在网站上公布。
为了保证背篓人家加盟餐厅的成功率,确保所开设背篓人家加盟餐厅个个都能赢利,对于已加盟的加盟业主,在提出开设第二家餐厅时,一定要具有以下条件:
4)、开业至今,经总部及其关系企业评核配合度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特许经营双方是各自独立主权个体,不存在任何合伙、代理、委托、雇用或承包关系。作为总部的加盟者,加盟者无权以总部或总部之关系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或从事法律活动,使总部或总部之关系企业对任何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负担费用。除《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相关联的内容之外,加盟者的一切行为均系加盟者的独立行为,自行承当一切责任。
加盟者不愿继续经营时、或者由于特殊情况出现无法继续经营时,可不可以转让加盟餐厅?
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为保证体系的健全,总部对餐厅以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在总部同意加盟者转让餐厅或者特许经营权时,总部具有较他人优先购回该加盟餐厅的权利。
2、经总部同意后,加盟者可将其开设的加盟餐厅转让给第三方,但对第三方的选择需符合总部关于加盟者的条件的规定,并由总部经过慎重评估以书面形式同意后,方可转让。
3、如果总部同意加盟者的转让行为后,加盟餐厅的受让人必须接受总部提出的下列条件:
A.受让人承接原加盟者及其关系企业所负担的所有职责和义务,并依照总部届时的《特许经营合同》签约。
B.加盟者的受让人必须同意接受总部有关教育训练的规定,该受让人必须经教育训练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接受餐厅的转让。
C.该转让人必须向总部支付人民币贰万元作为转让服务费,而且此笔费用将随国民年均收入及物价的变化而调整,作为总部做出详细的调查、帐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付出的费用。此笔费用若有调整,总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加盟者。
D.在餐厅转让时,加盟者对总部及其关系企业所负的所有义务及债权债务必须全部清偿,加盟者欲实施的转让形式应提前呈报给总部,并得到总部及其关系企业满意的答复。
E.受让人一定要按照《标准作业手册》的所有条款从事餐厅经营,并在餐厅经营上全部符合届时的《标准作业手册》的所有要求。
F.总部在与第三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无论原加盟餐厅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状况如何,原加盟者仍应履行原《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